行政判例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生命力,正如民国学者所言:全国各级法院之审判官,其遵守最高法院之判例,自应与遵守司法院之解释具有同一之精神。
[18] 在他们那里,税法的发展一直受制于以代议制为中心的政治过程的约束和驱动。所以总体来看,我们似乎仍处于税法理论发展的温饱阶段。
从他国经验来看,要么基于地方自治的需要而允许地方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要么在税权集中的情况下有效保障地方与事权相应的财力,但我国在税权与财力上都相当集中,存在财力与事权失衡的问题。[12]袁明圣:《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收回税收立法权没有时间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这里的地方税也是指法律认可地方征收使用的税,而不是真正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开征、调整税率、征收管理并且收入归地方政府分配的税收。故地方立法权的设置,并不与旨在遏制行政权的税收法定原则相冲突。投资计划下达程序不规范。
例如在美、德等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地方政府每个层级的三权均衡,都是以刚性的宪法和法律机制、代议制民主政治和司法审查的有效运转为前提的。[2]可参见许宗力:《论国会对行政命令之监督》,《台大法学论丛》第17卷第2期(1988年6月)。但是在实践中,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其实与政府部门是一种所谓的信息不对称,亦即政府的工作汇报和反馈其实成为了人大监督工作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此种被动式的、单一的信息获取方式,无疑妨碍了人大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项工作对于基层法治政府的建设,保障公民权利意义尤为重大。[11]此外,对重大分歧问题也没有表决机制。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开好会需要有一个好的议事规则。
即便是在人大闭会期间,可由常设机关的常委会来行使主要职权,但常委会通常也只是每两个月才举行一次会议。再比如,人大监督缺乏实效,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跟踪监督不到位,存在问题议一议,发给一府两院就算完了。
例如,在每年常委会的监督计划的确定中,通常由专门委员会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建议。关键词: 人大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二)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此类做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之所以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源于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其人员机构的欠妥当,故此有必要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完善人大制度,强化人大监督,加强和改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实质是大有空间可为的。集体决策的方式是会议。
需要专门委员会充分联系相关政府部门,与他们实现信息共享,了解其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专门委员会接地气,深入代表和选民当中。
曾有一项以湖北省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为样本的研究,此研究结论表明,该省6个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的比例仅有33.8%,通常只有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才属于专职,其他委员全部为兼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随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随着加强地方人大建设的呼声也逐步建立起来。人大常委会监督要严格遵守《监督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这些法定的监督方式,各地人大常委会运用却不够充分,如询问、专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手段罕见使用。此外,还建议全国人大适当时机启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以充实完善地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规定,同时还要求各地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其地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定。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指的是对同级政府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普遍性权利义务的可以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其二,在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选配上,需要改变其中存在的人员老化的状况,因此,有必要鼓励年富力强、有干劲的年轻同志担任在专门委员会相应的职务。第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专门委员会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说明专门委员会具有独立身份,可以对外开展法定授权范围内工作,与单位内设机构不能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完全不同。
有人认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因此就是内部机构,不能对外独立行使职权,笔者对此不认同。试举一例,立法权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之一,但此一权力的充分行使其实是需仰仗于各专门委员会的。
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于此层面而言,专委会的工作便难以有所作为。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因此,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监督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具体监督工作的承担者。
此时,如果常委会授权专门委员会跟踪监督,一问到底,效果就会大为不同。因此,专门委员会除了认真研究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参与办理人大信访案件外,还应当建立定期的会见代表和群众的工作制度。(二)鼓励地方探索 笔者认为,给予专门委员会必要的监督空间,允许创新监督方式是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这种观点显然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
可见,专门委员会承担了常委会监督中的大量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对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的重要表现就是监督工作的重程序轻实效,这是各地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实行集体决策制。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到人大专门委员会如何在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作用。
然而,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模式,包括新增、合并、删减专门委员会。例如,会议召开的人数要求、列席单位、纪律规范、发言要求、公开情况、表决机制等。
而且,人大监督是为宪法和法律得以正确实施,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履行,在不超越法律明文规定的职责下,在监督空间和方式做一些探索并不违法。如此一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虽然看似能够完满地走完,但所预期的监督实效则难以实现。[21]因为预算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中之重,但是很多地方由于没有上方宝剑,难以在编制吃紧的大环境下,设立预算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人大工作特别要注意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但如果将人大工作定位于支持为实,监督为虚,那其实是改变了人大监督的本质,也与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符合。排除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制度性影响因素之外,专门委员会履职不积极、不主动也是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不利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在定位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专门委员的监督能量实际上未能在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出来,这也直接影响到人大监督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7]参见温辉:《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3]可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不可或缺的组织保证和工作环节。因此会议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质量。